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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新知

申報租賃所得注意事項
 

民眾對於房屋出租或借給他人使用,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感到困擾,今特別將申報租賃所得應注意事項整理如下:
一、房屋出租取得租金,可採以下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:
(一)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%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(二)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列報,如折舊、修理費、地價稅、房屋稅、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、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。
二、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。
三、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,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除能提出無償借用契約(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,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),可免設算租賃所得外,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。
四、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,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,均可減除43%之必要損耗及費用。
五、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,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台,屬房屋租賃,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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